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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21/2011 俄罗斯食品安全认证
发布时间:2023-11-04

TR CU 021/2011 食品安全


批准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
海关联盟
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范围
 
1. 海关联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 本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 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包括卫生流行病学和兽医学);
3) 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4) 技术法规对象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估(认证)形式和程序。

2. 使用本技术法规时,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对食品的标签、包装材料、生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必须符合考虑在内。
 
3. 在使用本技术法规时,必须考虑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补充和阐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对某些类型的食品及其相关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也不能改变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4.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
 
1)技术规范的对象;
2)技术法规对象的安全要求;
3)技术法规对象识别规则。
 
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可能包含与本技术法规要求不冲突的标签要求和符合性确认(认证)方案。
 
第 2 条 目的
 
通过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
1) 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2) 防止误导购买者(消费者)的行为;
3)环保
 
第3条 技术规范的对象
 
1、本技术规程技术规程的对象是:

1) 食品;
2) 与食品要求相关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2.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在公民在家中、个人附属地或从事园艺、园艺、畜牧业及其生产(制造)、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食品。仅用于个人消费的食品,而不用于在海关联盟领土内流通、在自然条件下种植作物和生产性动物的食品。
 
第4条 定义


第5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和适用其他关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食品,可在市场上流通。
 
2. 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认证)的食品,在市场上加贴产品流通EAC标志。
 
3.流通中的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必须附有运输单据,以保证这些产品的可追溯性。
 
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适用于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包括保质期已过的食品,由参与者退出流通。
 
第6条 食品(工艺)分类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对象的标识
 
1、为将食品产品分类为技术法规的对象,本技术法规所适用的食品,由利害关系方进行食品识别。

2. 食品的识别是通过其名称和在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产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的,或视觉和感官或通过分析方法识别。
 
3、食品的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
 
1) 按名称 - 通过将消费品包装上的标签和运输文件中指明的食品名称和用途与本技术法规中食品类型和关于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定义中指明的名称和进行比较;
2) 通过视觉方法——通过将食品的外观与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进行比较;
3) 通过感官方法——通过将食品的感官特性与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性进行比较。如果食品不能通过名称和视觉方法识别,则使用感官方法;
4) 通过分析方法——通过检查食品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中对此类食品的定义中规定的特征食品的种类。如果不能通过名称、视觉或感官方法识别食品,则使用该分析方法。
 
第2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7条 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

.在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内,在海关联盟区域内流通的食品在用于预期目的时必须是安全的。

  2.食品安全指标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2、3、4、6。

  3.混合成分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由单个成分的贡献确定,并考虑本技术法规规定的这些成分的质量分数和安全指标,除非附录1、2、2另有规定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法规和技术法规本第 3、4、6 条。

  4. 脱水食品的安全指标(微生物除外)按原食品原料计算,并考虑其中和脱水食品中干燥物质的含量,但附录1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技术法规的 2、3、4、6 和或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殊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

  5、流通的食品中应不允许存在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传染性、寄生虫病病原体及其毒素。

  6.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生产性动物、水生生物资源的渔获物和水产养殖设施中获得应根据兽医学的结果确认适合人类食用。该类食品原料卫生检验按本技术规程第30条规定执行。

动物来源性未经加工的食品原料不得流通和用于生产制造食品:

 
在感官指标方面不应有;
含有防腐剂;
用染料和香料、电离辐射(家禽、兔子和马肉)或紫外线处理;
从带有内脏残留物的尸体、组织出血、未去除的脓肿、牛虻和其他昆虫幼虫、损坏和被啮齿动物污染的、带有机械杂质以及异常颜色、气味的尸体获得的肉类和屠宰产品,味道(鱼、药、药材等);
在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4°С 的冰鲜肉、禽肉;
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8°C 的冷冻肉(兔肉除外),任何测量点温度高于负12°C的冷冻家禽和兔肉(肉类的储存温度不应高于负 18° WITH);
储存期间冷冻和解冻的禽肉;
含有咪唑类(甲硝唑、二甲硝唑、罗硝唑、克霉唑、阿米唑、替硝唑)和/或硝基呋喃类及其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的兽药产品(超过测定方法的检测限)的天然蜂蜜和蜂产品和氨苯脲嘧啶)、秋水仙碱、氯丙嗪及其类似物,和由欧亚经济联盟机构制定的用于治疗蜜蜂的其他制剂,存在残留量的这是不允许的,以及香豆磷制剂(超过 100 μg/kg)和双甲脒(超过 200 μg/kg)。
 
屠宰牛和小反刍动物而获得的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必须从未接受过含有反刍动物蛋白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动物中获取,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物质除外。
 
在循环供水装置中生长的水产养殖设施必须经受必要的过度暴露。
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必须在分销和净化中心进行所需的老化。
 
6.食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由制造商制定。
 
7. 用于制造包装、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海关联盟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
 
8. 食品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助剂的要求由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法规另行规定。
 
9.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来源的转基因生物获得的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转基因品系食品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注册(Stat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GR)。
 
如果生产商在食品生产中未使用转基因生物,食品中转基因生物含量在0.9%以下属于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杂质,此类食品不属于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

10. 1岁儿童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设施、专门的车间或专门的技术线上进行。
 
11. 新鲜和冷冻的食堂蔬菜、蔬菜、水果和浆果中不允许存在蠕虫卵和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包囊。
 
12.用于强化的强化食品中每种食品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100毫升或100克的消费水平,或此类产品的单份不少于每日消费水平的5% .
 
强化食品中益生菌微生物的含量应在1 g 或1 ml 此类产品中至少留下10个菌落形成单位(微生物细胞)。
 
  第8条 特种食品安全要求


 1.在婴儿食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食品的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原料;


婴儿食品的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按照附件10规定使用农药获得的食品原料。
 
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3. 1岁儿童食品的稠度应符合该年龄儿童消化系统的年龄相关生理特征。
 
4、婴幼儿食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婴儿食品饼干的添加糖含量不得超过25%;
婴儿食品烘焙产品的盐含量不应超过0.5%。
 
5. 婴儿食品不应含有:
酒精含量超过 0.2%;
天然咖啡;
杏核;
醋;
甜味剂,但用于膳食治疗和膳食预防营养的特殊食品除外。
 
6、婴幼儿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在母乳代用品中的含量不应超过总脂肪酸的4%。
 
7.在婴儿食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禁止使用苯甲酸、山梨酸及其盐类。


8、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酸度超过150度的特纳奶酪;
2) 大豆粉(不包括大豆分离蛋白和浓缩蛋白);
3) 受害虫感染并被外来杂质和害虫污染的粮食及其加工产品;
4) 经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5)经过反复冷冻来自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物体的原料;
6) 机械去骨的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的禽肉;
7)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8)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9)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12% 的修整牛肉;
10)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32%的修整猪肉;
11)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9%的修整羊肉;
12)第二类鸡和肉鸡的尸体;
13)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14) 公牛、野猪和瘦肉;
15)从网箱鱼和底鱼品种中获得的鱼原料;
16) 水禽蛋和肉;
17) 下水肉;
18) 有盐黄油;
19)植物油——棉籽、芝麻;
20)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21) 浓缩扩散汁;
22) 香料(莳萝、欧芹、芹菜、香菜籽、罗勒、甜、白和多香果、牛至、肉桂、香草、香菜、丁香、月桂叶以及洋葱、大蒜除外,其含量由生产厂家);
23) 蛋粉(用于易腐食品);
24) 氢化油脂、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的脂肪;
25)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26) 蛋黄酱、蛋黄酱、植物油调味酱、植物油奶油、特殊油脂、油炸油脂。

9、在生产制造学龄前、学龄儿童婴儿食品中,不得使用下列食品原料:
1) 经过反复冷冻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屠宰产品;
2)经过反复冷冻渔业的鱼类和非鱼类原料;
3)机械去骨生产性动物肉和机械去骨禽肉;
4) 来自禽肉的含胶原蛋白原料;
5) 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各类动物肉、内脏(肝、舌、心)的冷冻块;
6) 结缔组织和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 20% 的修整牛肉;
7)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超过70%的修整猪肉;
8) 脂肪组织质量分数大于9%的修整羊肉;
9) 公牛、野猪和瘦肉;
10) 生产性动物和家禽的副产品,但肝脏、舌头、心脏和血液除外;
11) 水禽蛋和肉;
12) 浓缩扩散汁;
13)过氧化值大于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过氧化值超过2毫摩尔活性氧/公斤脂肪的橄榄油;
14)植物油:棉籽;
15) 氢化油脂;
16)热香料(胡椒,辣根,芥末)。
 
10.生产制造3-14岁儿童生物活性食品补充剂和幼儿儿童草本饮品(凉茶),只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8规定的草本原料。

11、在婴幼儿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允许使用本技术法规附件9规定的维生素和矿物盐。
 
12.在生产制造供各年龄段儿童食用的婴儿食品时,为了赋予特定的香气和味道,只允许使用天然食用香料(调味品)。
 
13. 本技术法规附录7中规定的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植物及其加工产品、动物源性物体、微生物、真菌和生物活性物质。
 
14. 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 (BAA) 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1、2、3 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从植物和植物提取物中获得的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活性添加剂 (BAA) 日剂量的含量应在使用这些物质时确定的统一治疗剂量值的10% 至50% 之间作为药物。
 
第9条   滋补饮料的安全要求
 
爽肤饮料(包括能量饮料)以无酒精和低酒精饮料的形式生产制造。

作为滋补物质(成分)的来源,允许使用咖啡因和含有它的植物提取物、茶、咖啡、瓜拉那、马黛茶,以及具有滋补作用的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人参、红景天、柠檬草、刺五加)。滋补非酒精饮料的成分中,滋补物质(成分)不得超过两种,滋补低酒精饮料不得超过一种。
 
在滋补饮料的生产制造中,允许使用矿物质、易消化的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维生素类物质、能量代谢的底物和兴奋剂。
 
滋补饮料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应超过400 mg/dm^3。
 
第3章  食品的生产(制造)、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
 
第10条 保障食品在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1. 制造商、销售商和履行外国食品制造商职能的人员有义务以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式进行其生产制)、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根据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针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要求提供服务。


2. 在实施与此类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的食品生产制造过程时,制造商必须根据 HACCP(在 HACCP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控制点)在本文的第3部分中列出。
 
3. 为确保食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应制定、实施和保持以下程序:
 
1)为保证食品安全采用必需的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流程;
2)食品生产制造工艺操作顺序和流程的选择应避免食品原料和食品受到污染;
3)在生产控制程序中确定技术操作和食品生产制造阶段的受控;
4)对食品原料、工艺手段、包装材料、食品生产制造所使用的产品以及食品的控制确保必要的控制可靠性和完整性;
5) 以确保生产制造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或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的方式控制技术设备的运行;
6) 确保技术操作的受控阶段和食品控制结果的信息记录;
7)符合食品贮运运输条件;
8) 食品生产制造中使用的生产设施、技术设备和库存的维护处于排除食品污染的状态;
9) 选择方法并确保员工遵守个人卫生规则,以确保食品安全;
10)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的选择,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施、工艺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消毒、灭虫和灭鼠的频率和实施方式的选择;
11) 在纸质和电子媒体上维护和存储文件,确认制造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
12) 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11条 保障食品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的要求
 
1. 为确保流通的食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技术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有义务执行安全程序在此类食品的生产制造中。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和控制的组织,由生产者独立进行和有第三方参与。
 
3、为确保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者必须确定:
 
1)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可能导致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对某些特种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的危险因素清单产品;
2)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清单——食品生产制造过程的工艺操作参数;为防止或消除本部分第1条规定的危险因素而需要控制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安全参数(指标);
3) 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限值;
4)生产制造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监控程序;
5) 建立在本部分第3条规定的指标值与既定限值有偏差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程序;
6) 对流通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和海关联盟特定类型食品技术法规要求的检查频率;
7)工业场所的清洁、洗涤、消毒、灭鼠和灭虫的频率,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库存的清洁、洗涤和消毒;
8) 防止啮齿动物、昆虫、杂种鸟类和动物进入生产设施的措施。
 
4. 制造商有义务保存和储存确保食品生产制造安全措施的实施文件,包括确认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材料安全的纸质文件和或电子媒体。
 
证明动物源性未加工食品原料安全的文件,自签发之日起必须保存3年。
 
5、禁止在产区直接食用。
 
6.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相关工作的职工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和食品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强制预检和定期体检。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进行身体检查。
 
七、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接触过传染病患者、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等,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制造有关的工作。
 
第12条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供水要求
 
1、冷热水、蒸汽、冰的用量必须足够,以保证生产制造安全的食品。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不同聚集态的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以及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直接接触的水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对饮用水的要求.
2)食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和直接与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接触的蒸汽不应成为食品污染源。
3) 用于生产制造食品的冰必须由符合海关联盟成员国立法规定的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制成。
 
3、供水要求:
 
1) 在与食品生产制造不直接相关的生产过程中(消防系统、制冷设备的冷却、蒸汽生产等),以及在食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出于技术需要(液压供应、洗涤)的植物来源材料,允许使用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水。用于此类过程的管道不应用于供应饮用水,并且必须具有与饮用水管道相区别的特征;
2) 在密封容器中和使用适当设备对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热处理时,必须提供条件以防止食品被用于冷却这些容器和设备的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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